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交易凭证申请指引(试行)
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交易凭证申请指引(试行)
(2023年11月通过)
第一条 为明确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凭证申请的基本流程,明晰数据交易供需方申请数据产品交易凭证的基本要求,建立合法、公平、可信的数据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交易规范(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数据交易供需方完成数据交易结算后,可向上海数据交易所申请数据产品交易凭证。数据产品交易凭证一般包含以下信息:交易凭证编号、数据产品名称、数据产品代码、需方名称、供方名称、交易金额、发证主体、发证日期等。
第三条 数据交易供需方申请交易凭证的,应当在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平台中提交申请。
上海数据交易所接到申请后审核,向申请主体发放数据产品交易凭证。
经审核发现交易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上海数据交易所可以要求数据交易供需方作出说明并补充相关材料。数据交易供需方完善相关信息并经审查通过的,上海数据交易所向申请主体发放数据产品交易凭证。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上海数据交易所有权拒绝发放数据产品交易凭证。
第四条 上海数据交易所决定不予发放数据产品交易凭证的,数据交易供需方可以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申诉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
上海数据交易所收到申诉请求重新审核。审核通过的,上海数据交易所发放数据产品交易凭证;审核不通过的,数据交易主体应当重新提交数据产品交易凭证申请。
第五条 数据产品交易凭证由上海数据交易所使用统一格式电子生成并发放,交易凭证原则上为电子形式,数据交易主体可以申请纸质凭证。
第六条 数据产品交易凭证发放后,发现数据交易主体在数据交易过程中存在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规、提交虚假材料等严重违规情形,致使发放交易凭证的前提条件不能成立的,经查证属实,上海数据交易所可以撤销该数据产品交易凭证,并通知数据交易供需方。
数据交易供需方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撤销通知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上海数据交易所收到异议审核,并告知数据交易供需方审核结果。
第七条 本指引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数据交易所制度相关内容的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及时更新。
本指引由上海数据交易所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