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据交易所数商管理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24-04-19 09:31:33

上海数据交易所数商管理规范(试行)

2023年11月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在上海数据交易所开展数据交易相关业务及服务的数商行为,加强对数商的管理和监督,维护数据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合法、公平、可信的数据交易秩序,构建良好的数据交易生态,根据《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上海数据交易所直属数据交易平台为数据交易供需方提供第三方专业服务的数商。

第三条 上海数据交易所数商包括但不限于:

(一)数据安全服务商;

(二)数据合规评估服务商;

(三)数据质量评估服务商;

(四)数据资产评估服务商;

(五)授权运营服务商;

(六)数据产品开发商;

(七)数据治理服务商;

(八)数据交付服务商;

(九)数据经纪服务商;

(十)数据咨询服务商;

(十一)数据知识产权服务商;

(十二)上海数据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数商。

第四条 上海数据交易所数商享有以下权益:

(一)上海数据交易所提供的相关资质认证及其证书;

(二)上海数据交易所提供的业务支持和咨询服务,包括拓展数商生态合作、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共享行业研报等;

(三)上海数据交易所组织的数商通用培训课程、数商专业培训课程和其他相关业务交流活动;

(四)获得上海数据交易所提供的市场支持,包括官网成功案例展示、数商活动主承办和支持、自媒体矩阵宣传服务以及专业媒体宣传推荐等;

(五)上海数据交易所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五条 数商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守上海数据交易所相关制度及合同约定,保障数据交易活动合法合规;

(二)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

(三)在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保障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对业务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引发的重大数据安全事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五)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申请成为上海数据交易所数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

(二)遵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资信;

(三)具备从事数据交易及相关服务的业务能力、数据安全保护能力、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数据交易过程可控能力;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数据交易所制度规定的其他相应资质要求。

第七条 申请成为上海数据交易所数商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有影响持续经营的重大财务风险;

(二)近三年被上海数据交易所取消数商资格;

(三)数商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存在重大涉数据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可能对数据交易活动构成实质性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 申请数商资格,应当向上海数据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二)数据服务能力证明;

(三)信用证明;

(四)上海数据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海数据交易所收到全部证明材料后,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制度的要求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通知申请方。

第九条 申请方应当在收到审核通过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与上海数据交易所签署数商协议,逾期未签署的,应当重新递交申请。

第十条 上海数据交易所负责数商资格认定,并为符合要求的数商颁发认证证书。

上海数据交易所支持数商资格互信互认,申请互信互认获得批准的,可以取得上海数据交易所数商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方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即成为上海数据交易所数商。上海数据交易所为数商开通账号系统权限,该账号是数商在上海数据交易所从事第三方专业服务的唯一身份识别代码。

第十二条 数商应当妥善保管账号、密码及其他保密信息,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违反有关要求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由数商自行承担。上海数据交易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或者关闭账号。

数商应当对通过该账号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并对该账号下的一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账号遭到未获授权访问、使用或被盗的,数商应当立即通知上海数据交易所暂停该账号数据交易相关服务功能。

第十三条 数商主体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发生变更的,数商应当及时向上海数据交易所披露,按要求提交数商相关信息变更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一)注册名称;

(二)经营范围;

(三)注册资本、股东;

(四)注册住址;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持有5%以上股权股东和董事、监事长;

(六)账户信息、发票寄送信息;

(七)对认定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上海数据交易所对数商提交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数商发生重整、改制、合并、分立等情形,经上海数据交易所认可的,原数商资格可以由存续方或新设方承继。

数商申请承继数商资格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数商资格承继申请书;

(二)核发的有效承继证明。

数商资格不得向其他主体转让。

第十五条 数商可以依据协议申请终止数商资格,上海数据交易所收到数商资格终止申请后,及时审核并通知数商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数商有下列情形之一,上海数据交易所有权限制、暂停其业务或者调整、取消其数商资格:

(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撤销登记或者予以解散;

(二)法院裁定宣告其破产;

(三)上海数据交易所要求其限期整改而未能按期完成;

(四)上海数据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数商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办理终止手续:

(一)解除或全部履行交易合约;

(二)结清在上海数据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三)办理专用账户的销户手续;

(四)完成其他应当办理的事项。

第十八条 数商应当定期对经营管理、业务行为及上海数据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并按照要求提交专项自查报告。

第十九条 出现重大业务风险,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可能影响正常数据服务情形的,数商应当立即向上海数据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同一数商在承办或者拟承办的业务过程中,在同一交易关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上海数据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同时接受数据交易供需方业务委托的;

(二)曾在前置程序中接受一方业务委托,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方委托的;

(三)同时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四)曾在前置程序中接受一方业务委托,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的。

第二十一条 上海数据交易所依据数商从事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的情况建立相应评价制度,包括用户评价、外部评价等,促进数据交易高效、安全。

第二十二条 鼓励数商积极加入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自律、协调作用,切实推动数据有序流通。

第二十三条 禁止数商从事下列行为:

(一)泄露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供需方或其他数商的秘密数据或其他应当保密内容;

(二)出具虚假、不实的评估、审核、咨询等报告;

(三)上海数据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四条 数商应当积极配合上海数据交易所监督管理,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数商在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上海数据交易所将视情给予警告、暂停业务资格、取消数商资格等处理:

(一)违反上海数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包括未按照相关要求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登记、未及时足额缴纳数商应当缴纳的各项费用;

(二)不能正常完成业务,影响交易进行;

(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擅自使用上海数据交易所名号及标识,披露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交易文件或凭证,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交易正常进行;

(四)违反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或职业伦理,与交易相关方或上海数据交易所员工有不正当交易,或者有损交易相关方、上海数据交易所利益或声誉;

(五)发生其他违反诚信、公平、公正原则或扰乱交易秩序行为。

数商对上海数据交易所采取的相关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数据交易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数据交易所制度相关内容的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及时更新。

本规范由上海数据交易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数商准入要求及材料清单

 

数商类别

准入要求

材料清单

数据合规评估服务商

1.至少1个数据合规相关的案例服务协议。

2.申请成为合规评估服务商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律师事务所的特殊性,达到数商管理规范中的基本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规定参加年检,具备提供相应法律服务的资质、能力,管理规范;(2)近3年未受过数据相关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3)律所及执业律师近2年内未因法律服务质量问题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或者裁决赔偿;(4)具有10名以上执业律师,或具有数据合规相关能力的工作人员;(5)具备与从事数据产品合规评估服务相匹配的风险控制和数据保护能力;(6)负责人及其管理团队不存在可能对数据合规及其交易构成实质性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1.具有10名以上执业律师,或者具有数据合规相关能力的工作人员的证明文件。

2.两名律师的(含年检页)执业证的电子版扫描件(盖章版)或者相关工作人员的资质证明文件。律师执业证资质要求:(1)执业证年检日期未到期;(2)一名律师的执业时间至少5年;

3.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报告或者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报告;

4.相关承诺函;

5.《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数据安全服务商

至少3个案例服务协议;

备注:若不足3个,需至少提供1个案例服务协议,并补充其他证明材料,如奖项、公司所在领域专业能力认证证书、技术人员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

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报告
 

数据质量评估服务商

至少3个数据质量评估案例服务协议;

备注:若不足3个,需至少提供1个案例服务协议,并补充其他证明材料,如奖项、公司所在领域专业能力认证证书、技术人员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

 

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报告

数据资产评估服务商 至少1个服务协议,协议需属于以下两种类型之一:

协议类型一:数据资产评估项目服务协议;

协议类型二:为数据要素企业提供无形资产评估项目的服务协议。

备注:如无以上两类服务协议,可提供其他能够证明数据资产评估能力的佐证材料(如在《中国资产评估》杂志等行业权威媒体上发表过文章的证明)。

1.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公告的电子版扫描件(需盖章);

2.两名资产评估师的(含年检页)执业证的电子版扫描件(需盖章)。

资质要求:

(1)执业证年检日期未到期(1年有效期);

(2)一名资产评估师的执业时间至少5年,另一名至少2年;

3.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报告。

 

授权运营服务商

/

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报告

数据产品开发商

至少3个案例服务协议;

备注:若不足3个,需至少提供1个案例服务协议,并补充其他证明材料,如奖项、公司所在领域专业能力认证证书、技术人员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

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报告

 数据治理服务商

至少3个案例服务协议;

备注:若不足3个,需至少提供1个案例服务协议,并补充其他证明材料,如奖项、公司所在领域专业能力认证证书、技术人员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

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报告

 

数据交付服务商

1.申请成为数据交付服务商的机构应当达到本规范中的基本要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大于500万;

(二)具备满足业务需求的数据交付技术、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具有10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有5名以上员工曾从事过数据交付服务类业务;

2.至少3个案例服务协议。

备注:若不足3个,需至少提供1个案例服务协议,并补充其他证明材料,如奖项、公司所在领域专业能力认证证书、技术人员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2.相关承诺函;

3.证明系统安全性的相关文件的电子版扫描件(需盖章),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证书(第三级以上网络运营者应当委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等级测评机构,每年开展一次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并及时将等级测评报告提交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新建第三级以上网络应当在通过等级测评后投入运行);

4.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报告。

 

数据经纪服务商

至少1个案例服务协议;

备注:如无案例服务协议,可提供其他能够证明数据中介或经纪能力的材料(如数据代理授权书)。

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报告

 

数据咨询服务商

至少3个案例服务协议;

备注:若不足3个,需至少提供1个案例服务协议,并补充其他证明材料,如奖项、公司所在领域专业能力认证证书、技术人员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

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