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4-19 09:03:51

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11月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数据交易行为,明确数据交易程序,维护数据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合法、公平、可信的数据交易秩序,上海数据交易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数据交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上海数据交易所及数据交易参与方进行数据交易及其相关服务的自律管理办法。在上海数据交易所直属数据交易平台进行的所有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均适用本办法。

上海数据交易所直属数据交易平台包含数据交易专设板块与专区。

第三条 上海数据交易所提供数据交易基础设施及制度规范,合理配置各数据交易参与方的权利义务,积极建设数据交易生态,有效管控数据交易风险,为数据交易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促进实现数据社会价值的最大化。

第四条 数据交易参与方从事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合法合规,平等自愿有序交易,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诚实守信,全面及时履行合同约定及相关承诺;

(三)确保交易过程可控制、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溯、合规性可监督,自觉维护数据交易秩序;

(四)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职业伦理。

第五条 上海数据交易所为数据交易参与方建立统一身份管理机制,组织落实数据交易参与方行为规范与安全保障服务管理措施,营造可信数据交易环境。

第六条 上海数据交易所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体制,促进数据登记、挂牌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数据登记、挂牌等各参与方应当准确说明并充分披露与登记、挂牌等业务相关的信息,不得遗漏重要信息,不得隐瞒和欺骗。

 

第二章  数据交易参与方

第七条 数据交易参与方一般包括数据交易供需方和为数据交易提供第三方专业服务的数商。

第八条 数据交易供需方是指为提供或接受数据,经审核成为合格供需方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第九条 供方应当按照数据交易协议的约定,向需方交付数据产品,并在更新期限内就交付的数据产品负有保证无产品缺陷和权利瑕疵的义务。

需方按照数据交易协议的约定对交易的数据产品进行必要的查验确认后,应当及时向供方支付价款,并严格按数据交易协议的约定使用数据产品。

第十条 数商是指为数据交易供需方提供数据交易相关专业服务,经上海数据交易所审核取得数商资格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数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管理制度,合法、审慎、尽责地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数据交易相关专业服务,并对服务的合法、合规、安全和质量负责。

上海数据交易所为数商提供资质认证、专业培训、市场支持等服务。

第十数据交易参与方应当具有相应数据交易安全和合规管理及风险控制能力,确保挂牌交易的数据产品安全和合规。

 

第三章 数据交易流程

第十在上海数据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数据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数据来源合法,符合《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安全合规规范(试行)》等相关制度要求;

(二)满足可交易性的要求;

(三)有明确的应用场景、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

(四)数据产品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合规评估。

数据交易标的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集、数据服务、数据应用等。

第十数据交易的全流程一般包括登记、挂牌、签约、交付、结算、凭证发放等环节。

第十数据产品登记由供方对数据产品的基本情况和应用场景等信息进行说明,提交该数据产品的合规自检报告,经上海数据交易所审核后完成数据产品登记。

第十数据产品挂牌由供方按规定制作数据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对数据产品的详细情况进行说明,提交该数据产品的合规评估、质量评估等专业评估报告,经上海数据交易所审核后完成数据产品挂牌。

第十数据交易供需方就交易数据产品自主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当按照上海数据交易所规定签订数据产品交易协议,明确数据产品价格、交付期限等交易条件。

第十 数据产品的交付方式由数据交易供需方协议约定。

数据产品交付应当在安全、可信的环境中进行,确保数据产品安全。

第十上海数据交易所可以指定结算服务机构为数据交易供需方提供结算服务。

十九上海数据交易所根据数据交易平台记录及数据交易供需方确认交付和结算履行完成的证明,发放数据产品交易凭证。

 

第四章  上海数据交易所职责

第二十条 上海数据交易所提供数据集中交易的场所,推动搭建安全、可信、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环境,促进数据要素有序流通。具体包括:

(一)提供交易标的登记、挂牌、签约、交付、结算、凭证发放等配套服务;

(二)制定完善数据交易标的挂牌、可信流通、信息披露、价格生成、管理服务等交易规则、服务指南和行业标准;

(三)审核、安排数据交易标的挂牌交易,决定数据交易标的暂停挂牌、恢复挂牌和终止挂牌;

(四)保管数据交易的交易信息,定期分析市场成交情况、已交易数据产品的应用价值等,为数据交易提供信息服务支持;

(五)负责数据交易参与方的交易及相关服务的管理;

(六)支持数据交易产业发展研究,组织实施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创新;

(七)依法依规建立数据交易安全合规体系,指导数据交易供需方和数商做好数据测试、可信流通、留痕溯源、风险识别、合规检测等数据安全技术保障服务,配合相关监管机构安全检查和调查取证;

(八)开展数据交易宣传推广、培训、咨询等市场培育服务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由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产生的系统数据、统计数据等各类数据属上海数据交易所所有和管理使用,任何商业目的使用须经上海数据交易所许可。

第二十数据交易平台应当记录上海数据交易所发生的每笔交易数据并妥善保管,记录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十年。

第二十上海数据交易所实行有偿服务,按标准收取合理费用。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经公告后执行。

第二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调整,上海数据交易所可以视具体情形暂停全部或部分交易。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对数据交易供需方作出裁决或决定,影响数据交易的,上海数据交易所可以采取暂停服务、终止协议及取消数据交易参与方资格等措施。

上海数据交易所采取前述措施的,应当及时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受相关措施影响的数据交易各参与方。

第二十上海数据交易所严格防范违规交易行为和交易异常风险,维护数据交易秩序。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上海数据交易所可以决定技术性临时停止交易: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隐私与安全风险;

(五)上海数据交易所认定有必要停止交易的其他异常情况。

技术性临时停止交易原因消除后,上海数据交易所应当及时恢复交易并及时公开技术性临时停止交易和恢复交易的情况。上海数据交易所因采取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措施给数据交易供需方造成损失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上海数据交易所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二十数据交易参与方违反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相关规定、与上海数据交易所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或出现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上海数据交易所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整改;

(二)取消或停止挂牌;

(三)中止交易;

(四)取消供需方或数商资格;

(五)在系统内部披露违法违规事件的事实;

(六)依法向监管部门报告违法违规线索。

第二十上海数据交易所设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受理数据交易参与方的投诉,处理数据交易相关纠纷。相关争议方也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或相关协议的约定委托调解、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八本办法由上海数据交易所负责修订和解释,上海数据交易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指引。

上海数据交易所制度信息发布均以上海数据交易所官方网站发布口径为准。

二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