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据交易所信息披露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11 13:44: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数据交易行为,接受社会和政府的监督,维护数据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合法、公平、可信的数据交易秩序,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上海数据交易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上海市数据条例》等相关规定和数据交易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是数据交易参与方进行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的自律规范。

在上海数据交易所直属数据交易平台或下设的专业板块数据交易平台从事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其信息披露事宜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与其他相关规范共同作为《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规范(试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条 【术语定义】

《上海数据交易所术语一览表(试行)》对术语的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数据交易参与方从事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守《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规范(试行)》规定的五项基本原则:合法透明原则,安全可控原则,合规自律原则,权利义务一致原则,促进数据流通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原则】

上海数据交易所应当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确保上海数据交易所运营过程可核查,合规性可监督,风险可控制。

数据交易双方应当互相充分披露主体信息、数据产品信息、交易过程和结果。

上海数据交易所可以公开披露数据交易双方和其他数据交易服务商的身份及基本信息。

任何信息的提供和披露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禁止提供、披露虚假信息。

第六条 【整体一致】

专业板块数据交易平台应与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平台保持制度规则一致、运行系统一致,向上海数据交易所充分披露数据交易实际运行状态和交易行情。

第七条 【可信数据交易环境】

上海数据交易所应当规范、监督和管理数据交易参与方,共同打造公正透明、安全可信的数据交易生态。

第二章 数据交易过程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数据目录和分类体系】

上海数据交易所应当汇集整理各行业数据目录并向社会公开。

上海数据交易所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数据分类分级体系规定,制定适合数据交易的分类分级体系,指引挂牌数据产品描述等。

上海数据交易所应当公布《上海数据交易所审慎交易数据清单(试行)》,指引合规和安全的数据交易。

第九条 【身份认证和披露】

上海数据交易所依照相关规定和交易实践,建立数据交易参与方身份认证机制,确保各数据交易参与方身份信息真实、可验证。

数据交易参与方应当在数据交易平台披露自身的身份信息和上海数据交易所要求的资质证明。

上海数据交易所有权利和义务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提供具体执法监督涉及的数据交易参与方的必要信息。

第十条 【数据产品真实性和合规性披露】

供方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向需方披露数据产品的情况,披露对数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

供方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挂牌数据产品的描述;

(二)数据产品的合规评估报告;

(三)数据产品的质量状况说明或质量评估报告;

(四)数据产品使用的特殊要求;

(五)其他影响意向需方做出价值判断的重要信息。

供方认为披露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宜披露情况的,可向上海数据交易所申请在发布数据产品信息时仅向供方同意的需方披露。

第十一条 【免披露规则】

数据交易参与方认为不宜披露自己的主体身份、交易标的物、价格、使用目的(用途)等事项的,可提出充分的依据和理由,向上海数据交易所申请免披露。上海数据交易所审核同意的,可以免予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交易信用披露】

上海数据交易所可以在数据交易平台向数商披露交易互评信息、交易纠纷、社会投诉以及违规和安全事件信息,形成交易平台的信用约束机制。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数商应当向上海数据交易所披露涉数据的行政处罚或诉讼案件,上海数据交易所及时向交易关联方披露存在处罚或案件的事实。涉仲裁的案件,按照仲裁规则披露。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禁止以虚构交易、编造交易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禁止欺骗及误导。

第十四条 【上海数据交易所义务】

上海数据交易所依法监督、督促参与方及时完成相关披露义务,对公开披露信息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

第十五条 【交易过程信息统计】

上海数据交易所对数据交易全过程进行统计管理。

上海数据交易所可以在数据交易平台披露以下交易信息:

(一)上海数据交易所供需方数量;

(二)挂牌数据产品总数及其不同类别数据产品数量;

(三)数据交易签约数量(笔);

(四)数据交易履行完成(数据产品交易凭证)数量和交易金额;

(五)同类产品相同交易条件的交易价格区间。

第三章 数据交易市场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上海数据交易所信息披露部门】

上海数据交易所设专门机构管理信息披露和公开,处理主管部门数据报送要求。

第十七条 【数据文化和知识传播】

上海数据交易所通过向社会传播数据保护和利用知识,引领数据交易制度规则的构建,助力打造全球数据要素配置的重要枢纽节点。

上海数据交易所积极向社会披露其功能定位、可交易数据产品的整体情况以及交易服务情况,提高社会对数据交易的认知水平和接受程度。

上海数据交易所对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制度及时予以解释、说明。

第十八条 【制度规则透明】

上海数据交易所制定的数据交易规范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公开发布和实施。

上海数据交易所通过上海数据交易所网站向社会公开制定的规范和办法,使上海数据交易所相关制度规则透明化。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有效贯彻执行交易规范或办法,上海数据交易所应当向数商发布指引、标准等各项操作守则。

第十九条 【统计信息报送】

上海数据交易所应主管部门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第十五条形成的统计数据。

第二十条 【事件报告义务】

数据交易过程中,发生《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事件以及《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安全规范(试行)》规定的重大数据交易安全事件,上海数据交易所应当依法及时告知有关数商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配合公共管理和执法】

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为依法处置突发事件需要调取合理范围的相关数据、信息或者文件资料的,上海数据交易所及相关数商应配合提供。

有关主管部门为依法履行数据交易监管等职责,需要调取合理范围的相关数据、信息或者文件资料的,上海数据交易所及相关数商配合提供。

第二十二条 【上海数据交易所收费透明】

上海数据交易所对数据交易收取费用,应当公平、合理,并事先在数据交易平台披露收费标准。

数据交易平台集成数据交易相关服务需要向数据交易双方收取相应费用的,应当公平、合理,并事先在数据交易平台披露收费标准。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规范适用】

上海数据交易所根据最新法律规定更新本规范。本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上海数据交易所其他规范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处理。

本规范由上海数据交易所负责修订与解释。

上海数据交易所可根据本规范制定相应指引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实施日期】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