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据交易所组织召开关于数据产权制度的建议座谈会

发布时间:2022-03-31 15:10:09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据要素发展系列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地发挥数据要素作用,同时响应国家发改委关于“数据基础制度观点”征集意见活动,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上海数据交易所组织开展系列座谈会,邀请相关智库、专家学者、行业专业人士及相关协会和联盟参会讨论,收集并形成有效、务实、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为我国建设数据基础制度、发展数字经济建言献策。

3月30日下午,上海数据交易所组织召开关于数据产权制度的建议座谈会。中国政法大学、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中央财经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同济大学、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大学、上海市大数据中心、上海市法学会等高校、机构专家代表参加会议,市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处处长翁轶丛和市经信委信息化推进处相关同志出席会议。会议由上海市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施伟东主持。

与会专家围绕国家发改委关于数据基础制度的若干观点,针对数据产权制度的建设,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讨论,并提出专业建议和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郑佳宁结合数据的经济活动场景,详细分析了数据生产、数据交易活动中数据产权的权利人和权力配置问题。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网络安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黄道丽首先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介绍:一是国内关于数据产权立法及学术理论的探索;二是国际上数据产权立法的研究进展;三是国际上数据权利配置的新模式,合同和数据信托模式。对于如何确立数据产权的制度,她提出几点思考:一是数据产权的定位问题;二是数据产权的定义问题;三是数据产权的体系问题;四是数据产权的保护方式问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赵精武通过案例分析,针对数据基础制度提出了以下几点具体的建议:第一,关于第六条条款,明确数据处理者的自主管理权和控制权,将“合法权利”修改为“合理的数据管理活动”;第二,关于第七条条款,明确数据的法定权利,建议将“劳动付出”修改为“实质性投入”,以及将“充分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修改为“充分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的权利,明确合理使用数据的边界”;第三,关于第八条条款,建议修改为“确立数据分级分类保护制度,推进数据分级分类的机制,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规划处处长徐上围绕国家层面和上海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部署、工作的总体安排以及工作的推进情况等方面,详细介绍了上海市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工作。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李敏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对于第九条条款,明确相同数据载体在不同地区享有的权利制度,明确“公共数据开放和授权使用职责”的具体内容;二是对于第十条条款,明确数据的范围;三是对于第十一条条款,明确授权的范围、数据的监管机制以及保障个人信息主体的利益的措施。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商建刚针对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条款内容,谈论了商业数据权的边界和权能,主要介绍了以下五方面内容和观点:一是数据的分类;二是数据资产交易的制度设计需考虑现有的7个立法和理论的限制;三是设立商业数据财产权的必要性;四是明确包含个人信息的商业数据的法律界定、分类和技术管理;五是商业数据权的权能包括自用权和禁用权。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吉栋纵观数据基础制度中关于产权制度的内容,就数据确权问题、数据赋权问题、NFT三个方面内容发表观点。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三级高级检察官白江结合实际案例的分析,发表了数据隐私财产和新经济数据知识产权的相关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晓东围绕数据确权和财产权的保护问题、数据确权的模式、数据交易的模式构建进行了发言和观点表达。

上海市大数据中心副主任王晓妹建议国家出台数据产权制度方案后,可先在上海和深圳进行试点。围绕数据基础制度的第五条和第九条,她提出两个观点:一是数据来源者和数据处理者的权利问题,对持有权的概念需要有清晰的界定;二是明确授权使用的界定。最后,对于使用权是否包含了使用方拥有再加工再转让的权利的问题,她认为取决于如何界定使用权。

专家们提出的专业建议和宝贵意见将被整理和汇总,提交给有关部门。

上海数据交易所作为发展数据综合交易、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重要功能性服务机构,将充分结合自身经验优势和引领作用,汇聚政产学研用各方智慧,组织好、举办好数据基础制度观点系列座谈会。该系列活动主要针对我国数据要素流通体系的顶层设计、数据产权制度、国央企在数据交易中的引领、数据可信使用与安全、数据跨境流动等方向,共举办八场座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