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交易签约指引(试行)
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交易签约指引(试行)
(2023年11月通过)
第一条 为明确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交易签约流程,明晰交易签约方式及相关协议内容,维护数据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合法、公平、可信的数据交易秩序,根据《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交易规范(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上海数据交易所直属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与相关服务的数据交易协议管理。
第三条 数据签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交易供需方是经上海数据交易所审核通过的供方和需方;
(二)交易对象是在上海数据交易所完成登记和挂牌的数据产品。
第四条 需方可以登录数据交易平台,浏览已挂牌数据产品信息并选择具体数据产品进行交易。交易签约前,需方可以申请对数据产品进行测试,供方原则上应当配合需方完成相关测试。
需方在数据交易平台提交交易申请,待供方确认后,双方进行磋商,签署交易协议。经上海数据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完成数据交易签约流程。
第五条 数据交易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电子合同,视为书面形式。
签署后的协议及补充协议(如有)提交应当提交至上海数据交易所备案。
第六条 数据交易供需方可以选择签署上海数据交易所发布的标准协议(模板),也可以协商拟定协议。协商拟定的协议原则上应当包含以下要素:
(一)数据交易供需方基本信息、联系方式;
(二)数据产品信息;
(三)数据交易供需方权利和义务;
(四)数据产品的质量要求;
(五)数据产品的交付期限;
(六)数据产品的更新期限;
(七)保密义务;
(八)权利义务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通知与传达;
(十一)争议解决;
(十二)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协议签署后,上海数据交易所对协议条款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可以要求数据交易供需方协商补充。
第七条 上海数据交易所对提交的符合要求的数据交易协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数据交易进入数据交付环节;审核未通过的,通知数据交易供需方于3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数据交易终止。
第八条 交易协议自数据交易供需方完成签章后成立。上海数据交易所审核不影响数据交易协议的成立时间与合同效力。
数据交易签约流程经上海数据交易所审核通过即完成,进入交付、结算环节。
第九条 供方应当履行向需方交付数据产品的义务,并应当根据数据产品的性质,为需方提供访问、接收、使用该数据产品的必要设施。
供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交付期限交付数据产品。供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数据产品,数据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供方向需方披露的质量状况说明或质量评估报告。
供方就交付的数据产品,负有保证数据产品合法性的义务。
第十条 供方应当提供签订交易协议时数据产品的最新版本,但是数据交易供需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供方原则上应当在更新期限内为数据产品提供必要的更新,但是数据交易供需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供方未及时更新而导致数据与约定的质量不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数据产品的更新期限由数据交易供需方自行约定。
第十一条 数据交易供需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数据交易协议。
协议变更后,数据交易供需方应当及时通知上海数据交易所,并重新提交数据交易协议及相关材料至上海数据交易所审核。审核通过的,后续流程以变更后的数据交易协议为依据,但是数据交易供需方在审核通过前已经履行的产品交付和价款支付仍然有效;审核未通过的,上海数据交易所对相关数据交易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 订立数据交易协议后,数据交易供需方转让债权或转移债务的,上海数据交易所不予审核,并告知让与人与受让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可以在双方均取得数据交易供需方资格的前提下,在数据交易平台内重新下单,重新订立交易协议。
第十三条 数据交易供需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数据交易协议。
数据交易供需方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供方延迟交付、瑕疵交付构成根本违约,或者存在其他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的,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数据交易协议自双方协商一致,或者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数据交易协议解除后,数据交易供需方应当及时通知上海数据交易所。
第十五条 数据交易协议解除后,数据交易供需方应当终止履行协议内容。已经履行的,数据交易供需方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或没有必要恢复原状的,应当折价补偿。
数据交易协议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数据交易供需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上海数据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非法使用。
第十七条 本指引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数据交易所制度相关内容的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及时更新。
本指引由上海数据交易所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